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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经济学院教材管理办法

发布者:艺术设计学院发布时间:2016-05-13浏览次数:8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教材管理是高等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搞好教材建设和教材管理,是稳定教学秩序,实现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保证。为了加强我校教材建设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教育部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教材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教材建设与组织管理

第二条设立由分管院长领导的教材委员会,全面负责并指导教材建设和管理工作,办事机构设在教务处教材科。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教育部有关教材建设的方针政策,做好教材建设落实工作;

(二)制定学校教材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组织教材编审、教材研究工作;

(四)组织评估教材质量及优秀教材评选工作;

(五)组织确定各专业主干课程教材的选用;

(六)组织协调教材的出版、发行和供应等工作;

(七)组织国外教材的引进、研究及评价工作;

(八)监督和管理教材周转金的使用。

  

第三章教材选用

第三条应首选国家、教育部规划教材或省部委推荐的优秀教材,以及国内外公认的并适合我校学生采用的权威性教材。

第四条选用教材要反映我校教学改革和课程建设的实际,内容新颖,原则上应为近3年公开出版或再版的教材。

第五条普通本科和高职高专应分类选用、使用各自的教材。

第六条要考虑学生经济承受能力,选用教材的价格要尽量合理。

第七条与教材相配套必须使用的实验指导书,应为公开出版物,并与选用教材内容相一致。

第八条认真填报首选教材、备选教材的教材名称、出版社名称、出版时间、主编姓名以及班级、学生人数、教师用书量等数据信息。

  

第四章教材的征订

第九条学校在校学生使用的教材、教辅资料、习题集、书抄本等的订购工作归口教务处教材科统一办理。

第十条教材的选用程序:由主讲教师和教研室研究确定教材版本,并填写教材预订单,报所在院系(部)审查并签署意见,然后由教材科组织征订。

第十一条教材一经列入选用计划后,不得轻易改动。凡自行变动已选用的教材所造成的教材积压费,由计划变动部门负责。特殊情况需要变动教材的,须经主管院长批准,教务处备案,通知教材科变更教材采购计划。

  

第五章教材的采购

第十二条采购教材,应首先考虑同一种(类)教材的现在库存量,每一种教材一次采购数量加库存量原则上不超过1年。

第十三条选定教材版本、备用教材版本,但无法采购到的教材,教材科应及时通知有关院系部,改选其它版本,或及时组织教师编写讲授提纲,以应教学之急需。

第十四条各院系部所定教材及自编出版或内部印刷的教材,其内容如无重大问题,一般要求当年用完。

  

第六章教材的发放

第十五条教材科负责全院学生的教材、教辅资料、习题集、书抄本的发放,严禁其它单位或个人向学生推销教材及其它资料。

第十六条学生使用教材应在每学期开课前,由教材科组织,以班为单位统一发放。

第十七条任课教师领用教材,根据教学实施计划填写“教师教材领用单”,经院系部领导审批后,到教材科领取,同一种教材只能领取1次。

第十八条学生教材经费自理,新生入学时,由院财务处预收书抄费,学生毕业前1个月,由教材科负责统计核算其教材使用情况及教材费使用金额,以班为单位结账。

第七章自编教材的管理

第十九条自编教材的原则与要求

(一)教师自编教材必须符合本专业教学计划和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有利于教学计划的调整和教学内容的更新,有利于反映教师在该学科领域的学术领先水平,有利于课程建设。

(二)教师自编教材应纳入学校的教材建设计划,教材编写的重点是专业主干课和能反映我校特色课程的教材。

(三)教师自编教材必须保证质量,切实把好编写质量和印刷质量关,组织成本核算,合理定价。

(四)教材主编、参编人员,必须由教学效果好、文字修养高、并且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教师担任,一般应担任该门课主讲教师三年以上。主编应具备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主审应具备正高职称。

(五)为避免教材积压和减轻学生负担,全院各专业开设的同一门课程,只能编写1种教材。

(六)拟编印教材一般应有3000册以上使用数量。

第二十条自编教材的组织程序

(一)自编教材由教研室集体讨论,填写《湖北经济学院自编教材建设审批表》,经院系部同意后报校教学委员会教材组审批,申报内容包括教材编写的必要性、大纲、主编及参编人员,教材出版形式(公开出版或内部发行)及时间等。

(二)教材科受理教材的申报并负责初审,校教学委员会教材组对教材编写计划、教材编写人员资格进行审定,由教学委员会教材组指定校内外专家就教材编写的必要性、内容、特色、适用性等进行审核论证,并提出书面意见,并确定教材编写资助经费的数额和学校购买教材的数量。

(三)教师校外合编、参编并需要学校选用的教材,参编人员应事先申报,经学校教材委员会同意后,教材科根据教学计划的需要和库存教材情况,确定购买数量。

第二十一条自编教材的评奖。学校每3年组织一次优秀自编教材的评选,凡经学校批准的自编、合编、参编的教材均可参加评选。

第二十二条自编教材的其他工作

(一)自编教材及教辅资料经相关程序报批后,统一由教务处教材科办理出版、发行、印刷、征订、结算事宜。

(二)未经学校教材委员会批准而自编、参编的教材、教辅资料习题集等,教材科不予认购,教职工私下不得向本校学生推销教材及相关材料。

(三)必需用的习题集、实验资料,可按学校规定程序申报,由教材科统一组织印制,供校内使用,按成本价收取费用。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