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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郭峰发布时间:2018-05-09浏览次数:91

鄂人社规〔2018〕1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国发〔2015〕23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46号)、《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社发〔2017〕102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落实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政策,规范就业见习补贴资金管理,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对原《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鄂人社规〔2013〕4号)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3月12日     

  

  

  

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46号)、《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社发〔2017〕10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措施,提高管理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见习指见习人员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在见习单位提供的见习岗位进行一定期限的实践锻炼,积累工作经验、提升就业能力的就业促进活动。

第三条  就业见习人员补贴范围为毕业两年内离校未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 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国家级和省级贫困县可将见习对象范围扩大到离校未就业中职毕业生。

第四条  见习单位是指经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见习基地”)。

第五条  见习期限一般为1-6个月。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六条   就业见习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就业见习工作,承担就业见习工作管理、监督职能。各级公共人才服务机构承担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落实就业见习年度计划;

(二)受理辖区内见习基地的申报、审核和认定工作;

(三)采集、发布就业见习相关信息;

(四)组织有就业见习意愿的高校毕业生与见习基地进行岗位对接;

(五)负责辖区内见习基地的管理、见习活动的实施和监督检查;

(六)负责辖区内就业见习补贴资金的年度预算、见习基地申领补贴资金审核和补贴资金的发放工作。

第三章  见习基地的申报与认定

第七条  各地要积极建立并发展见习基地。见习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省范围内依法成立(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及其它组织;

(二)符合我省产业发展结构且具有一定发展潜力,具有一定规模,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信誉;

(三)能持续提供一定数量的适合高校毕业生的优质见习岗位;

(四)有专门的见习带教老师、完备的见习计划及考核制度;

(五)按时支付见习人员生活补贴,生活补贴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六)见习期满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留用参与见习的高校毕业生;

(七)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措施。

第八条  申报见习基地应提交以下资料:

1、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请报告;

2、《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附件1);

3、《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岗位年度计划表》(附件2);

4、单位“多证合一”证照复印件;

5、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见习基地的审核和认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单位申报

用人单位可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或“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服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管理服务信息系统”)注册申请,或直接向当地公共人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中央、省属在汉企事业单位,可直接向省人才服务局申报。

(二)实地评估

当地公共人才服务机构对申报单位的见习场所、管理制度、师资配备、经营管理等进行实地考察评估,提出审核意见。

(三)认定授牌

对拟认定的见习单位,在各地人社部门网站或当地政府网站向社会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一周。经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并授牌(牌匾制作标准见附件3)。

第十条  见习基地一经确认,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通过媒体向社会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见习岗位和见习人员的申报与对接

第十一条  见习基地可向当地公共人才服务机构提出就业见习岗位申请,或通过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在网上申报。

第十二条  有见习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向当地公共人才服务机构提出就业见习申请,或通过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在网上进行实名注册登记申报。

第十三条  各级公共人才服务机构尽可能通过网上申报信息,进行自动对接,也可以组织就业见习对接会或推荐符合就业见习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到见习基地参加就业见习。

  

第五章  见习基地管理

第十四条  见习基地的职责是:

(一)制定本单位就业见习管理制度,明确相应部门和专职人员负责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工作,建立见习人员基础电子台账(保存期不少于3年),落实各项见习措施。

(二)委派实践经验丰富、技术水平高、责任心强的人员作为见习带教老师,帮助见习人员提高就业能力。

(三)见习基地在与见习人员达成见习意向后,应在一周内与见习人员签订《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附件4),并通过管理服务信息系统网上登记相关信息。数据信息作为见习基地申领见习补贴的重要依据。

(四)见习基地应使用银行卡为见习人员发放生活补助,并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妥善处置意外保险事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购买金额,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

第十五条  见习人员见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终止见习协议:

(一)已落实工作单位等不能继续参加就业见习的;

(二)不遵守见习基地规章制度且教育无效的; 

(三)不服从单位管理;

(四)本人不愿继续从事就业见习的。

第十六条  见习期满,见习基地应对见习人员进行考核,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考核表归入见习人员基础电子台账存档备查(附件5)。

第十七条  见习基地对见习期满后正式录用人员,应及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六章  见习补贴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对吸纳参加见习人员的单位给予就业见习补贴,主要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

第十九条  就业见习补贴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确定;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补贴标准可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执行。

第二十条  见习基地根据当年接收见习人员的情况,按年度据实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申请补贴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

(二)《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人员情况汇总表》(附件6);

(三)见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

(四)见习人员生活补助发放证明或银行流水清单;

(五)见习基地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凭证。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公共人才服务机构对见习基地的见习补贴申请进行初审,经过公示无异后,送人社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拨付。

第二十二条就业见习补贴资金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申领和拨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对虚报、谎报见习人员数量及见习周期,骗取、套取就业见习补贴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一经查实,取消见习基地资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就业见习工作检查评估

第二十三条 省级公共人才服务机构要充分发挥国家级基地和省级示范单位的引领示范作用,按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国家级示范单位和省级示范单位评选条件,每三年在全省组织开展国家级和省级就业见习示范单位评选活动。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就业见习工作动态管理机制,每年对见习基地进行检查评估,主要内容包括:见习基地规章制度建设、见习计划落实、职业安全卫生、见习人员权益保障和见习人员留用率等情况。对检查中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其见习基地资格。

第二十五条  各地要广泛动员社会资源,营造关心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社会氛围。要大力宣传就业见习政策、通过见习成功就业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典型,以及见习基地开展就业见习的先进经验做法,树立见习基地的良好社会形象,推动更多的用人单位主动承担见习任务,促进更多的高校毕业生通过见习实现就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