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学校科研人员积极承担横向科研课题,为地方经济、文化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同时保障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高等学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精神以及《湖北经济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横向科研经费是指企事业单位或市(县)级地方政府部门委托的各类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专利许可实施等项目的科研经费。
第三条 凡以湖北经济学院名义取得的横向科研经费,均为学校收入,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度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专款专用。
第二章 合同管理
第四条 横向科研项目必须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事先确立双方相互间的权利和义务,并签订书面合同。
第五条 科研处代表学校负责合同的审查、签订和各类横向科研项目的管理,组织中期检查、结题验收、资料建档,配合财务部门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
第六条 科研处为全校横向科研项目管理的职能部门,受法人委托,代表学校与委托单位签署合同。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授权均不得以学校的名义对外签署横向科研项目,否则后果自负,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七条 科研项目合同书的签订程序
(一)科研处提供技术合同格式文本,由项目负责人与委托单位完成合同的填写。
(二)项目负责人填写《湖北经济学院横向课题合同审定表》,并报所在院(系)及科研处审核。
(三)准备好合同文本后,由合同主体双方签字盖章,我校盖湖北经济学院技术合同专用章。如需使用学校法人印章,按相关规定办理。
(四)不签署技术合同的横向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科研处备案并将经费纳入规定帐户。
第八条 横向科研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经费到帐后,由项目负责人填报《湖北经济学院课题经费预算表》并交科研处审核备案。项目负责人必须按照项目合同书中约定的经费使用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以及经费预算合理、规范使用科研经费,对经费开支的真实性、可靠性负法律责任。
第九条 横向项目合同签订后,科研处负责对项目的进展及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管理。
第三章 开支范围
第十条 横向科研经费必须用于与横向科研项目有关的各项工作,横向科研经费开支范围应首先遵循合同约定,如合同未明确规定则适用本细则所列开支范围。
(一)科研业务费
1.办公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所发生的网络使用费、邮寄费、电话费,购置办公用品、文具费用,以及研究成果的打印费、复印费、印刷费用等。
2.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以及车辆使用费(包括汽油费、过路费、停车费、维修费、保险费、租车费,不能用于驾驶员培训费、交通罚款、交通事故的赔款等)。
3.资料费:科研项目研究中需要支付的论文发表、专着出版、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所发生的费用,以及书籍购买费、文献检索费、印刷费及查新费等。
4.学术交流费:指项目组成员组织或参加国内外各类学术会议或学术活动所发生的有关费用。
5.评审验收鉴定费:指项目在研究过程中及项目完成后,上级或项目来源单位进行的阶段评估与检查、论证、验收、鉴定发生的费用。
6.业务接待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用于接待的各种支出,包括外单位人员的差旅费、交通费、考察费、餐饮费等。(项目经费总额在50万以上的,业务接待费不超过经费总额的15%;项目经费总额在50万以下的,业务接待费不超过经费总额的30%)
7.人员费:指项目组成员的津贴、酬金,项目研究过程中临时聘用研究人员(主要指研究生和博士后人员)或研究辅助人员的劳务费、生活补助,以及专家咨询费等。(人员费不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30%)
8.新技术引进费:指项目研究中必须引进成套设备时发生的技术培训费,以及项目组成员攻读学位及短期技术培训的费用。
9.数据采集费:在项目研究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10.其他:除上述费用外,科研过程中所发生的与项目有关的其他直接费用。
(二)实验材料费:进行项目研究所需要的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元器件、零配件的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包装费用。
(三)仪器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和修理费,自制仪器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现有仪器设备的改造升级费,为委托单位代购或研制组装设备发生的费用,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四)测试加工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校外及校内独立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分析化验及加工等的费用。
(五)外协经费:指项目在研究中存在难题或难点,本单位不具备解决的技术能力或条件,需要委托外单位进行技术协作所发生的费用。
(六)实验室改装费:指为改善科研实验条件,对实验室及办公场所进行改装所开支的费用。
(七)管理费:指学校支持科研项目的研究而支出的人员、资源等相关费用。(经费到帐后,一次性提取5%的管理费)
(八)对于中外合作科研项目,按资助条款或协议(合同)要求开支经费。
第四章 借款与报销
第十一条 横向科研经费的借支
(一)横向科研经费的借支在3000元以内的,由项目负责人签字,项目负责人所在院系领导审批;3000-50000元的,科研处审核,分管科研校领导审批;50000-200000元,需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200000元以上的,经校长或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对同一科研项目,已有借款未还清者,不得再次申请借支。
第十二条 横向科研经费的报销
(一)横向科研经费支出在5000元以内的,由项目负责人签字,项目负责人所在院系领导审批;5000-10000元的,科研处审批;10000-50000元,科研处审核,分管科研校领导审批;50000-200000元,需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200000元以上的,经校长或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报账程序
1. 项目经费报销原则上由专职经费管理员负责。专职经费管理员持《湖北经济学院科研项目经费本》和有效票据到科研处审核、下账。在报销凭证封面注明项目编号和财务编号,如项目结题报销另附带项目结题通知书;
2. 按照相应审批程序签字审批;
3. 持审批后的《湖北经济学院科研项目经费本》和支出票据到财务处报销。
(三)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必须支付的专家咨询费、劳务费、评审费等没有正式收据的费用,在项目批准预算范围内,经项目负责人签字、收款人签名、科研处审核后到财务处报销。
(四)单张发票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原则上以转账的方式支付;办公用品、书籍及网上所购物品的报销,除提供正规发票外还需附明细清单;购买研究用电脑等固定资产需按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严禁使用科研经费支付各种捐款、赞助、投资、罚款,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方式变相谋利,不得开支礼品、烟酒以及与科研无关的赔偿费、违约金、滞纳金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项目负责人不得换开发票或取得假发票,虚报冒领、套取学校科研经费。
第十四条 使用横向科研经费时,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执行国家与学校有关的人员聘用、出国审批、修缮工程监管、政府采购等有关的管理制度,并办理必要的人员聘用、出国审批、招投标、修缮工程决算审计、大额资金支付审批等手续。
第十五条 外协经费划拨时,项目负责人应向学校科研、财务部门提供双方或多方委托协议、对方组织机构代码、法人代码证和其它必要的资料,经科研管理部门审核签字后办理划拨手续。项目负责人不得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或转入与项目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
第五章 结题管理
第十六条 横向科研项目完成研究工作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合同书的规定和委托单位的要求,及时将研究成果交由课题原委托单位鉴定验收,经委托单位签署意见后,项目负责人应将课题研究成果和鉴定验收意见等上报科研处备案。科研处出具横向科研项目结题确认书,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横向科研项目的依据。
第十七条 横向科研项目应在验收后六个月内到财务处办理结账手续,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一年。对于无故拖延不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的横向科研经费,学校按照项目负责人将结余经费结转为科研启动基金。科研启动基金可用于科研仪器的维护、人才培养及其他研究发展项目的预研和启动等,也可适当用于劳务费(含研究生助研津贴)、专家费和本课题组人员的加班费、业务招待费等开支。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非正常调离、辞职、已故、被学校除名或开除的,应在三个月之内办理项目负责人交接手续,新的项目负责人必须是项目组成员并由所在二级学院和科研处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和国家有关要求重新确定。
第六章 监督与考评
第十九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科研经费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对组织不力或行为不当的项目和单位,学校有权进行管理和干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并报告项目委托单位。涉嫌违法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科研处、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