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研经费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科研经费,促进学校科研工作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以及湖北省关于高等学校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我校名义独立承担或联合承担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经费管理。国际合作、国家、省(部)、市(厅、局)和学校下达的科研项目经费,或是企业、事业以及个人资助的科研经费,均属科研经费的管理范畴。
第三条 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实行集中统一核算,科研、财务、监察审计部门相互配合,项目管理与财务管理相互结合,履行职责和接受监督相互统一的体制。
第二章 科研经费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科研经费管理校长领导责任制。校长承担科研经费管理的领导责任,科研处、财务处、监察审计处等职能部门和科研经费使用单位承担科研经费监管责任,科研项目负责人或科研经费申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科研经费的使用承担直接责任。
第五条 科研处、财务处、监察审计处、院系(部、系、所、中心、室)(以下统称院系)等部门和项目负责人明确职责和权限,在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与监督方面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建立健全科研经费协同管理监督机制,做好科研经费管理工作。
(一)科研处:负责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指导项目负责人合理编制经费预算;负责对科研经费使用进行绩效考核;核定科研经费的类型, 审核科研外协费的拨付,跟踪合同经费到位、拨付情况;配合财务处做好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配合上级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决算;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经费;定期上网公布项目到款情况;配合上级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三)监察审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和监督,按国家和学校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对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检查或审计;监督、检查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或合同约定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经费,确保科研经费合理使用;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开展各类科研经费的审计工作。
(四)院系:对本单位科研项目进行日常管理,督促项目负责人按项目任务书或合同开展工作,及时办理项目结题、经费结账和结转手续;对本单位科研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督促项目负责人按项目合同及经费主管部门批复的预算,在其权限范围内合理使用科研经费。
(五)项目负责人:依法、据实编制科研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以及项目主管部门批复的预算和合同约定,合理安排项目经费的支出,保证专款专用,及时办理项目结题及结账手续;自觉接受项目主管部门和学校各职能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项目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 科研经费的分类
第六条 学校独立承担或联合承担的各级各类纳入学校科研管理范畴的科研项目专项经费,接受学校统一管理。科研经费的主要来源包括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
1.纵向科研经费,指国家、部委、省市、厅局、学校等下达的各类计划项目的科研经费,科研基地建设项目、创新团队等建设项目经费以及从国家、省(市)财政获得的科研专项经费。
2.横向科研经费,指企事业单位或市(县)级地方政府部门委托的各类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专利许可实施等项目的科研经费。
第七条 各类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必须全额汇入学校指定的银行账号,接受学校统一管理。
第八条 科研经费到账后,学校财务处核实项目合同无误,给项目负责人开具拨款通知单,学校科研处根据财务处开具的科研经费到账通知单和拨款通知单办理科研项目经费本。
第九条 学校对不同类别的项目,按到账经费一次性提取5%的管理费用,以补充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学校为项目提供的人员和资源的支出。
第十条 科研项目外协经费是指校外单位协作承担学校科研项目部分研究试验发生的费用。科研项目的外协经费支出应以合作(外协)项目合同为依据,按照合同约定的外协经费额度、拨付条件与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合作(外协)单位是公司、企业的,应提供收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合作(外协)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公益性组织的,应提供收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等相关资料。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
第四章 科研经费的支出范围
第十一条 科研经费的支出应当严格按照相关项目预算执行。
第十二条 科研经费的支出范围主要包括:
(一)科研业务费
1. 办公费:项目研究过程中所发生的网络使用费、邮寄费、电话费,购置办公用品、文具费用,以及研究成果的打印费、复印费、印刷费用等。
2. 差旅费: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以及车辆使用费(包括汽油费、过路费、停车费、维修费、保险费、租车费,不能用于驾驶员培训费、交通罚款、交通事故的赔款等)。
3. 资料费: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图纸购置费、描图费、专用技术资料、书籍、刊物、计算机软件购置费,论文发表、着作出版费用,文献检索、网络资源费用,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所发生的费用。
4. 学术交流费:项目组成员组织或参加各类学术会议或学术活动所发生的有关费用。
5. 评审验收鉴定费:项目在研究过程中及项目完成后,上级或甲方所进行的阶段评估与检查、评审、验收、鉴定发生的费用。
6. 业务招待费:项目研究过程中用于接待的各种支出,包括外单位人员的差旅费、交通费、考察费、餐饮费等。
7. 人员费:项目组成员的津贴、酬金,项目研究过程中临时聘用研究人员(主要指研究生和博士后人员)、研究辅助人员及专职经费管理员的劳务费、生活补助,以及外聘专家咨询费等。
8. 新技术引进费:项目研究中必须引进成套设备时发生的技术培训费,以及项目组成员攻读学位及短期技术培训的费用。
9. 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10. 其他费用:除上述费用外,在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项目有关的其他直接费用。
(二)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药品、试剂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植物材料和微生物菌种的购量、种植、养殖和发酵培养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及样机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
(三)仪器设备费: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和修理费,自制仪器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现有仪器设备的改造升级费,为委托单位代购或研制组装设备发生的费用,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四)测试加工费: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校外及校内独立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分析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五)外协经费:项目在研究中存在难题或难点,本单位不具备解决的技术能力或条件,需要委托外单位进行技术协作所发生的费用。
(六)实验室改装费:为改善科研实验条件,对实验室及办公场所进行改装所开支的费用。
(七)管理费:学校支持科研项目的研究而支出的人员、资源等相关费用。
(八)国际合作交流费: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科研项目组人员必须进行的与国外科研机构的合作费、培训费及邀请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费用。
第十三条 科研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与滞纳金、赔偿费、违约金、捐款、赞助、投资以及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费用,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方式变相谋利,不得开支礼品、烟酒以及与项目研究无关的招待宴请、日常生活开支。
第十四条 校内项目科研经费不得用于购置固定资产(图书资料除外),不得开支实验室改装费、车辆使用费、人员费和业务招待费。
第十五条 为项目委托单位代购仪器设备或研制组装设备、完成后须交付项目委托方的,必须在项目合同中约定。
第五章 科研经费的预算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项目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
第十七条 财务处协同科研处按照国家文件的要求,从经费使用和项目管理的角度为科研经费预算编制提供建议和指导,严格审核经费预算,按有关规定进行报批和备案。
第十八条 纵向科研项目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并符合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规定调整范围的,应按规定履行相关调整程序;横向科研项目预算的调整按照合同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进行。按规定属于学校预算调整权限内的一般预算调整事项,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提出预算调整方案,经院系及学校科研部门审核同意,由财务部门批准后执行。重大预算调整事项,除履行上述一般预算调整程序外,还须经分管科研的校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六章 科研经费的使用和审批
第十九条 科研经费由校财务处和科研处统一管理,科研项目经费到账后,财务处将项目经费转入科研项目专户,项目负责人按要求填写项目经费预算表,经科研处审核后发放科研项目经费本,根据预算使用,科研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条 科研经费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组应指定专人(专职经费管理员)负责经费管理,科研经费支出管理按照相关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 科研经费的报账程序为:项目负责人或专职经费管理员持科研项目经费本和有效票据到科研处登记;持科研项目经费本和支出票据到财务处报销。
第二十二条 科研项目组成员使用经费须经项目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使用经费由所在院系分管领导或科研处负责人审批。特殊情况的经费使用与报销,由项目负责人审批后报所在单位分管科研的领导、科研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三条 科研经费的借支按借支额度的大小实施分层审批。同一科研项目,已有借款未还清者,不得再次申请借支。
第二十四条 凡使用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含自制、组装的设备),均属于国有资产,必须按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办理资产登记手续,对资产统一管理。
第二十五条 外协经费划拨时,项目负责人应向学校科研处、财务处提供双方或多方委托协议、对方组织机构代码、法人代码证和其他必要资料,经科研处审核签字后办理划拨手续。项目负责人不得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或转入与项目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
第二十六条 严格票据审核,必要时应要求项目负责人提供明细单等有效证明,杜绝虚假票据;建立银行卡支付制度,依据有关规定发放给个人的劳务性费用,一律通过个人银行卡发放,以零现金方式支付;严格执行国家政府采购制度的规定,购买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支出,应通过法定的采购方式、采购方法和采购程序来进行。
第七章 科研经费的决算和验收
第二十七条 科研项目应加强预算执行的管理,从时效性和均衡性方面,根据预算执行进度合理安排支出,最大限度地减少资金的结存结余,按规定编制决算和办理财务验收手续。
第二十八条 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应该上缴的应全部上缴,没有要求上缴的,结余经费可设立科研启动基金,用于后续相关研究及项目组成员的相关开支,并按学校相关规定统一管理。
第二十九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各类项目的要求和规定提出财务验收申请,配合做好财务审计、财务验收等工作,并按规定及时编制财务决算。决算必须账实相符,账表一致。项目验收通过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到科研处办理结题手续,并在六个月内到财务处办理财务结账手续。
第三十条 项目负责人非正常调离、辞职、已故、被学校除名或开除的,应在3个月之内办理项目负责人交接手续,新的项目负责人必须是项目组成员并由所在二级学院和科研处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和国家有关要求重新确定。项目负责人不办理或无法办理的,由院系办理。
第八章 科研经费的监督与考评
第三十一条 学校监察审计处承担学校科研经费管理的监督审计责任,负责对已结项课题实施结题审计。
第三十二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科研经费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政纪律的行为,应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进行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建立科研经费绩效管理机制。对规范、科学、有效使用科研经费并做出突出成果的项目、单位或个人,学校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组织不力或行为不当的项目和单位,学校有权进行管理和干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并报告项目委托单位。涉嫌违法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应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执行国家及学校有关文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和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