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实验教学是高等学校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重要教学环节之一,它的基本任务是对学生进行实验技能的基本训练,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并获得科学研究的初步训练。为规范实验教学管理,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章实验教学任务管理
第二条实验教学是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借助于实验设备,进行独立操作,以获得直接经验,培养技能、技巧的一种教学形式和方法。实验课是学生重要的课程之一,不得免修。
第三条各院(系)应组织教师根据大学教学改革的趋势和本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制定实验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并根据教学计划要求和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学时和要求,开出全部必做实验,有条件的可增开选做实验。
第四条各院(系)根据实验教学条件和任务合理安排教学进程,协同教育技术部落实实验指导人员,做好实验教学的各项准备工作,保证按教学计划组织实施。
第五条实验教学任务必须按计划执行,不得随意更改。调整实验教学任务必须由承担实验任务的部门与学生所在院(系)协商后向教务处提交书面报告,经教务处审核和主管校领导审批签字后方可调整。
第六条所有实验教学,都应有相应的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自编或改编的实验教材或指导书,需经教研室讨论审定后方可使用,并在实验教学进行前印发给学生。实验指导书应说明本实验的目的要求、原理、步骤、方法和注意事项等。
第七条各门实验课学时、项目数应在实验教学进程计划书中明确规定。
第八条凡校内暂时不能做的教学实验,需要到其它院校或单位进行时,可由院(系)自行联系,报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
第九条各院(系)要制定实验研究的计划、设计方案,积极进行实验教学改革,优化实验教学体系,更新实验教学内容,增开设计性、综合性、创新性实验,不断提高实验教学的质量和水平。
第十条各院(系)和实验室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实验开放和实验室开放。对课程内实验要逐步做到全天候向学生开放,并鼓励、支持学生在课余时间利用现有实验条件进行课外科技创新实验和自主实验,以调动和激发学生自己动手进行实验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使学生有更多自主学习、独立思考和进行科技创新活动的空间。
第十一条实验室对学生开放后,实验室应安排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和管理。
第三章实验教学过程管理
第一节对实验室的要求
第十二条根据学校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十三条实验室应对承担的实验教学任务进行认真准备,及时维修实验仪器设备,提高实验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提高实验的开出率。
第十四条实验室要对实验项目进行规范管理,建立计算机项目管理数据库。按照学校实验室档案管理及信息上报的各项管理规定做好实验室的任务、实验教学、人员情况等基本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上报和归档保存等工作。
第十五条每轮实验结束后,实验室要及时进行总结,并征求学生对实验教学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和提高实验教学质量。每学年末,各实验室要对照年度计划写出总结报告,一式两份,一份报教务处,一份本实验室存档。
第二节对教师的要求
第十六条实验教学必须由具有指导实验资格的实验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指导。对首次上岗指导实验的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必须进行试讲试做,试讲试做合格后方可指导实验。任课教师必须参加所讲课程实验的巡视指导,解答实验过程中学生提出的问题。
第十七条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课前必须认真做好实验准备工作,检查仪器设备、材料等是否完备。对新开实验和本学期首开的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必须按规定提前进行试做,以保证学生实验的顺利进行。
第十八条实验开始前,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应认真检查学生的预习情况,扼要讲明实验的目的、要求和安全注意事项等。
第十九条实验过程中,指导教师应指导学生按规程操作,注意观察学生的实验结果,对实验操作不规范或实验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纠正或令其重做。
第二十条实验结束后,要求学生按规定认真清理场地,实验技术人员要对设备进行检查。如发现有损坏仪器设备或私拿公物者,应立即予以追查,令其作出检查,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赔偿,并视具体情节报请有关部门对其进行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指导教师应仔细批阅学生的实验报告并及时返还给学生,对不符合要求或数据不全的报告,应令其重做。
第二十二条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应积极开展实验教学体系、内容、方法和手段的改革研究和实践,不断改进实验教学;努力采取现代化实验手段和利用电教手段辅助实验教学,以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第三节对学生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学生在实验前必须按规定进行预习,明确实验的目的和要求,了解实验的基本原理。
第二十四条实验过程中,学生要听从教师和实验人员的指导和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认真做好实验记录。
第二十五条实验结束后,学生应认真撰写实验报告,要求图表清晰、字迹工整、原始数据齐全、数据处理准确、讨论和分析问题简明扼要、表达清楚,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交实验报告。
第二十六条学生应自觉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二十七条实验课不得迟到、早退。实验课一般不允许请假,确因特殊原因需请假者必须经指导教师同意,并另行安排时间补做实验。
第四章实验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二十八条实验课考核成绩,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进行评定。
第二十九条单独设立实验课的实验成绩,可根据每次实验的成绩综合评定。
第三十条不单独设课的实验考核内容应包括预习情况、实际操作、动手能力、实验记录、实验态度、实验结果、实验报告等,实验成绩应根据上述情况综合评定,并按一定比例将实验成绩计入相应课程总成绩。实验成绩不合格者相应理论课程成绩不及格。
第三十一条实验课不及格者必须重修。未单独设课的实验缺课达三次及其以上者,单独设课的实验缺课达1/3以上者,均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
第三十二条各院(系)或实验室应根据以上要求,制定适合本学科的实验考试或考核办法,并具体实施。
第五章实验教学质量监控
第三十三条学校建立科学可行的实验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积极推进实验教学体系、内容、方法和手段的改革,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第三十四条教务处应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实验教学质量进行检查评估。按实验教学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的要求,对“实验准备”、“实验状态”、“实验改革”、“实验质量”等方面进行考核,并按“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级进行综合评价。
第三十五条教务处应结合实验教学改革的实际,加强对实验教学过程和实验教学质量的检查监控,会同校内有关部门及时解决实验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对长期从事实验教学的教师及实验技术人员的业务考核和职务评聘,主要以工作态度、实验理论、实验技能、实验水平、教研成果和工作成绩等作为主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为提高实验教学质量,进一步激励和调动广大教师从事实验教学工作的积极性,学校将定期开展实验教学质量优秀奖评选活动。
第三十八条实验教学工作量的计算办法,按《湖北经济学院教师教学科研津贴分配办法(试行)》(鄂经院发〔2005〕106号)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