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设计学院学生晚归不归汇报、检查制度
团发(2016)
为加强纪律教育和学生宿舍管理,保证我院在校学生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校园正常秩序,根据《湖北经济学院学生住宿晚归与不归管理办法》和学校相关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一、晚归不归检查制度
1、晚归不归的界定
根据学校规定,未经批准,周日至周四晚22:30以后回到宿舍的为晚归,宿舍正常熄灯后至次日早晨5:30未回学生宿舍者为不归。
2、晚归不归的检查
院学生会生活部、权益部和女生部每周不定期对全院学生晚归不归情况进行两次检查,一次为普查,另一次为抽查。晚上22:00开始检查并记录晚归不归人员名字,并在晚点名时进行通报。
3、晚归不归检查人员进行检查时,需佩戴学生会工作牌。
4、在检查过后离开宿舍楼的学生,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本人承担,不追究晚归不归检查人员与寝室长的责任。
二、晚归不归记录消除制度
学生会检查人员检查时不在宿舍、但在当晚22:40以前回到宿舍的学生,本人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到学生会生活部指定联系人宿舍写下姓名,可消除当晚的晚归不归记录。否则按未归记。22:40以后回到宿舍的,按晚归予以记录。
三、离校住宿请假制度
1、武汉本地的学生,如果第二天没课,前一天晚上回家,必须提前向学院备案,离校当晚向生活委员和班主任说明情况,方可离校。否则,按照未归予以登记。
2、因请假离校的学生,需要将请假条(复印件)留给寝室长。在生活部检查时,由寝室长出示请假条。否则,按照未归予以登记。
3、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校外住宿的学生,必须向学院办理校外住宿手续。否则,按照未归予以登记。达到标准的,予以相应纪律处分。
四、生活委员晚归不归汇报制度
1、各班级建立晚归不归汇报群,群内成员包括班主任、班长、团支书、生活委员和各寝室长。寝室长每周日——周四(节假日除外)晚上如实在群内汇报本寝室学生在寝及晚归不归情况。
2、每周日——周四(节假日除外)晚上22:00——23:00之间,各班生活委员在全院生活委员群如实汇报本班学生的在寝、请假、晚归不归情况。
3、辅导员、班主任和生活部对寝室长、生活委员的汇报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隐瞒、弄虚作假的,对相关寝室长、生活委员予以通报批评,扣除综合测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纪律处分,并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4、生活部每周将各班生活委员的汇报情况进行汇总并公示。对于不履行职责的生活委员,予以全院通报批评,并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五、寝室长汇报、登记制度
1、周日——周四晚上10点以后,寝室如有尚未回到宿舍的同学,寝室长应及时联系该同学,提醒该同学及时返回宿舍。晚上11点以后,如果仍有同学未返回,寝室长应立即向班长和班主任汇报。
2、周日——周四晚上10点以后,寝室长要在本班级晚归不归汇报群里,如实汇报寝室同学的在寝、请假、晚归不归情况,并如实登记本寝室同学的晚归不归情况。
3、生活部定期对寝室长的登记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隐瞒不报、弄虚作假和不履行职责的,予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并扣除综合测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纪律处分,并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六、补充说明
1、学生宿舍内严禁使用违章电器、明火和管制刀具。如有使用一经发现,予以没收,并对学生本人进行批评教育和通报批评。因使用违章电器、明火和管制刀具所造成的安全问题,由学生本人负责,并依学校规章制度、国家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民事、刑事责任。
2、宿舍拒查则全寝室人员作不归处理。
3、晚归不归检查人员履行职责不到位、弄虚作假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予以纪律处分,并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4、本条例最终解释权归属湖北经济学院艺术设计学院团委、学生会。
艺术设计学院团委
艺术设计学院学生会生活部
2016年10月18日
附:湖北经济学院学生住宿晚归与不归管理办法
一、学生住宿晚归、不归的界定
未经批准,周日至周四晚22:30以后、周五至周六晚23:00以后返回学生宿舍者为晚归;未经批准,宿舍正常熄灯后至次日早晨5:30未回学生宿舍者为不归。
二、学生住宿晚归、不归的管理
(一)家庭所在地离学校较近, 双休日不在校住宿的学生需报所在院 (系)审批、备案。
(二)晚归学生进人公寓必须主动出示本人有效证件并登记。登记时必须写清本人姓名、院(系)、班级、宿舍号、学号、联系方式、辅导员姓名等信息。
(三)学生晚归、不归实行登记制度,分别由公寓管理员和寝室长负责登记。
(四)因特殊原因晚归、不归者须提供有效证明。
(五)各班级和院(系)每天要对住宿晚归、不归的情况进行检査, 学生工作处每周进行抽査 。
三、学生住宿晚归、不归的处理
(一)无正当理由晚归的学生,按以下规定处理:
1.一学期内晚归累计达2次者, 给予批评教育;
2.一学期内晚归累计达5次者, 给予通报批评;
3.一学期内晚归累计达10次者, 给予警告处分;
4.一学期内晚归累计达l5次者,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5.一学期内晚归累计达20次者, 给予记过处分并告知学生家长;
6.一学期内晚归累计达20次以上者, 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无正当理由夜不归宿的学生, 按以下规定处理:
1.一学期内夜不归宿达1次者,给予通报批评;
2.一学期内夜不归宿达2次者, 给予警告处分;
3.一学期内夜不归宿达3次者,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一学期内夜不归宿达4次者, 给予记过处分并告知学生家长;
5.一学期内夜不归宿达5次以上者, 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因晚归、不归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