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知公告

关于开展2014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09-24浏览次数:63

各院(系):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我校将全面开展2014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请各院(系)根据鄂经院发〔2007〕131号《湖北经济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文件精神,认真做好该项工作。

一、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组织机构

1、院(系)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组长,以负责学生资助工作的专职老师、班主任(辅导员)等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2、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辅导员)任组长,学生党员、班级学生干部、普通学生等组成,原则不少于5人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

3、10月10日前,请各院(系)将认定工作组、评议小组成员名单、联系方式统计上报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备案(附件1)。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指导、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并将在认定工作期间通过电话、面对面调查等方式不定期对认定小组、班级评议小组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认定对象

认定对象为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认定标准分为特殊困难、困难、一般困难3个档次。(注意:此认定等级不代表最后的助学金评定等级,仅代表具有获得助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贷款、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的资格。

对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完全无生活来源而被认定为特殊困难档次的生,各院(系)要给予重点关注。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认定为经济困难学生:

1、就餐卡消费过高,经常在外大额就餐者;

2、有抽烟、酗酒、赌博等不良习气者;

3、有与学生身份不相符合的高档消费现象者。  

三、认定工作程序及时间安排

1、学生申请

符合家庭经济困难条件的学生本人向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2,上报学生资助中心一份)及相关证明。以前年度被认定为经济困难的学生,若本次申请认定困难等级没有变化,无需再次递交证明材料 。 

2、班级评议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资料,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院(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3、院(系)审核

院(系)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并以适当方式在院(系)或班级范围内公示。院系审核结果原则上不超过学生总人数的35%。

4、学生资助中心审批、建档

请各院(系)在《湖北经济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的基础上填制详细的《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汇总表》(附件3),于2014年10月17日前将电子档上报学生资助中心审批。

四、具体要求及注意事项: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2、认定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特困档次学生一定要严格按照条件评定,其受助情况将作为考核院系资助工作的一个重要指标。 

3、 认定工作结束后,学校及院(系)将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不定期对所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复查,同时接受学生监督举报,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4、此次认定结束后,若有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较大变化,院(系)应及时上报学校资助中心,以便做出调整。

5、请各院(系)将本院负责资助老师的姓名及电话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

6、学校资助中心咨询电话:027-81973903  

联系人:梁老师

办公地点:行政楼A-110室

                                     

                               学生资助中心

                                  

                        二0一四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