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委员会
主任:顾琛
委员:张立、张洋、陶然、王宏飞、魏雷、叶劲松、马岚、陈婷婷
艺术设计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管理体制、机制建设,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术事务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以及《湖北经济学院章程》和《湖北经济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为学院最高学术机构,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发展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机制和规范,保障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与平等,鼓励学术创新和发展,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术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成果丰富,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声誉;
(三)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由不少于7名副高及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其中,担任副处级以上行政职务的人员应当少于委员会人数的1/2。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人选由院长提名、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确定后提交教师大会选举产生。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届中可以更新1/3左右的委员。委员可以连任,但原则上连任不得超过2届。每届换届后的学术委员会的新成员原则上不少于1/3。所有委员的工作年龄原则上应可满足任职一届。
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内外专家(客座教授)及有关方面代表参加学术委员会。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原则上由具有教授职称的委员担任,任期一般可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原则上连任不得超过2届。主任委员采取全体委员通过民主程序,直接选举产生。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换届与学校的中层管理人员换届同步进行。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一名,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院经费预算安排。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职责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和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学院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院内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院内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科研发展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学术机构设置方案,学科交叉、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三)对学院引进人才进行学术评价和审定;
(四)对科研立项、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及岗位聘任进行评审推荐;
(五)对各类科研作品评奖、各种优秀人才选拔进行评审推荐;
(六)对学术成果的评定、学术争议的处理事项;
(七)院内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院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暂缓执行。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或院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重要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最终结论。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院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主任委员应当做出说明。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授权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解释。本章程的修改,须经院学术委员会2/3委员审议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实行。